船公司在巴西无单放货不担责的典型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11-21 14:49: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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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在巴西无单放货不担责的典型案例评析

专栏/瀛泰航运法讯

经过七个多月的长久期待,终于等来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笔者代理的船公司(M公司)虽构成无单放货,但该行为和无船承运人(即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的诉请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原判。近年来,由于巴西当地法律混乱,导致无单放货的案件层出不穷,能检索到的法院判决大多是承运人败诉。巴西财政部第INRFB1./号法令(下称“第1号法令”)颁布后,删除了收货人提货时需提交正本提单的规定,使得承运人处于尴尬且非常危险的境地。因而,天津海事法院第()津海法商初字第号判决具有典型意义。

一、基本案情

年6月,M公司作为承运人接受无船承运人P公司委托,自天津新港运输3集装箱货物至巴西桑托斯,为此M公司签发了三份提单(下称“MasterB/L”),记载托运人为P公司,收货人为ANX。于此同时,P公司签发了三份无船承运人提单(下称“HouseB/L”)。货物运抵目的港后,P公司在未收回正本HouseB/L的情况下放货,导致实际发货人(即国内卖方)未收到货款。后实际发货人向法院起诉P公司无单放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P公司最终承担无单放货责任。P公司于赔付后向法院起诉M公司无单放货。

二、船公司抗辩与法院判决

涉及巴西无单放货的案件,承运人大多提出依据巴西当地法律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以及承运人在卸货港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收货人系直接向海关提货的抗辩。在巴西,存在海关绿色通道通关提取货物的情形。根据巴西第INRFB/号法令以及我国商务部和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解读,一旦进口货物被选择从海关绿色通道通关,货物本身及通关所需文件即可全部免检,自动通关。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收货人系通过巴西海关绿色通道通关提取货物,否则法院采纳承运人上述抗辩的可能性不大,本案所涉实际发货人与P公司之间无单放货纠纷中即如此。故若M公司再提出同样抗辩,无疑会败诉。最初,我们接受M公司委托处理本案时,考虑到实际发货人与P公司之间生效判决以及目前证据,均对M公司不利,开庭前我们通过抽丝剥茧式分析,最终决定从事实经过、提单权能以及因果关系方面展开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M公司抗辩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举证:一是M公司的放货行为未损害P公司的提单权利;二是P公司的损失与M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通过调阅P公司作为被告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案卷材料,我方发现P公司签发的HouseB/L记载的收货人是LBS,目的港交货代理为ANX,而ANX恰恰是本案中M公司签发的MasterB/L载明的收货人。因而,我方将P公司签发的HouseB/L作为证据提交,同时一并举证了ANX与P公司之间有关提货的往来邮件,ANX提货前与M公司代理签署的目的港还箱协议以及缴纳目的港费用的凭证。据此,我方主张:ANX作为P公司的代理自M公司提取了货物,提货时持有并出示了正本提单,只是由于巴西法律不要求持正本提单放货才未收回,货物最终系由LBS凭HouseB/L复印件从海关提取。庭审中,P公司否认ANX是其代理,我方遂提交其在实际发货人向其索赔案件中的庭审笔录予以驳斥。另外,P公司否认ANX提取了货物,对此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举证的《还箱协议》的公证和认证件,认定了我方所主张的事实。总之,我方强调:根据P公司出具的HouseB/L记载,ANX为其目的港交货代理,以此根据委托代理关系,M公司将货物交付ANX的行为即代表将货物交付P公司,与P公司主张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却没有提取到货物的诉请不符,其不存在任何损失。

就因果关系而言,我方主张:M公司签发的MasterB/L与被P公司签发的HouseB/L属于不同的合同关系,M公司依据MasterB/L将货物交付给ANX,ANX即代表P公司控制货物,并受P公司委托放货;M公司无法控制和干涉P公司的放货行为,故M公司未收回MasterB/L,不会引发P公司无单放货。最终收货人LBS系凭P公司签发的提单的复印件提货,因而造成P公司诉请的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其目的港代理ANX放货时未收回正本提单,而该行为直接归责于P公司。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的上述主张,认为M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并未损害P公司的提单权利,且一审判决中认定根据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无此行为,通常不会产生此结果;有此行为,通常会产生此结果”,P公司诉请的损失与M公司的无单放货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引申:有关巴西港口放货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内解读

涉及巴西无单放货的案件中,承运人基本均抗辩根据巴西当地法律,不需要凭借正本提单放货。事实又是怎样?

就该问题,我们与巴西当地律师进行了讨论。年巴西财政部发布第1号法令,对年10月2日发布的第INRFB/号法令作出了修改,包括删除了原54条第1款有关从海关保税区提货时,收货人需提供正本提单的规定。巴西律师称根据第1号法令,在巴西港口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年,巴西财政部发布了第INRFB1./号法令(下称“第1号法令”),第55条规定海关保税区放货时可以采取措施或要求提供货权证明材料。巴西律师称,因第1号法令没有明确规定海关保税区放货时需具体核实什么材料抑或履行何种义务,故巴西港口缺少统一的放货模式,有些港口要求提交正本提单,有些则没有该种要求。

国内涉及巴西无单放货的案件不在少数,法院大多按照年6月26日我国驻巴西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第1号法令的解读,进口方或货代需凭正本海运提单至船公司换取提货单进行清关,当地海关不干预正常合法的物权交割,认定承运人仍需凭正本提单放货。

另外,年11月14日,巴西财政部发布的第INRFB1./号法令,明确将正本提单作为收货人提货时需提交的文件之一。无疑,在法律规定层面,巴西已经明确需要“凭单放货”。因此,为降低风险,承运人在巴西港口放货时切记收回正本提单。

进一步信息,请联系本所下列合伙人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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